我们现在开始来讨论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这一章是很重要的内容。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它的概述, 也就是有关的概念和它的意义。
另外还要详细地来讨论它的两种主要形式, 就是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以及认识上的错误。
认识上的错误指的是 对这个有关的事实有关的法律,
在状态上在性质上有认识的错误的时候, 如何处理的原则。
那么在、 首先我们要
明确的是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个概念。
这个概念呢,它指的涵盖的内容 讲的就是行为人在实施
违反刑法规定 的行为的时候,它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什么。
因此,我们讲现代刑法学都讲
说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概括为故意或者过失。
所以在现代刑法学的各种犯罪构造的理论中间,
对故意和过失都有具体的要求。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犯罪的成立 是必须具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结果
所抱的这种主观心理状态。
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中间 这个他可以单独的成为
犯罪主观方面,也可以和犯罪主体一起 合起来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
但是,我们不这么说,我们只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另外把犯罪主体
单独分出去,另外专门地来加以说明,为什么,我们在下一章中间 来进行说明。
在行为构成理论中间,它称之为 是主观行为构成特征,在英美刑法
也就是双层次的这个犯罪构造理论中间, 把这个部分,故意或者过失这个部分称之为意图。
所以,在各种犯罪构造理论中间都有要求 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只不过它的理论地位不同而已。
在传统上来讲,这一部分呢有什么用处呢,就是主观方面
它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个,第一个方面就是区分不同的犯罪种类,
这一种故意对犯罪种类的区分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
比如说在我们国家的《唐律》中间就已经发现了不同的心理状态
对于犯罪行为的种类是有不同的影响的。
在《唐律》中间就把杀人区分为 谋杀、
故杀、 斗杀、 殴杀、 戏杀、 误杀、 过失杀 等七种。
那么 当然古代的这个定义和概念跟今天是不一样的,可是它这个作用
就是利用这个犯罪的主观方面来对犯罪的种类加以区分的这个
作用在很早的古代就已经使用了,并且一直延续下来。
第二个传统作用呢是说明犯罪应受
谴责性,这个说法主要是由于说在
犯罪中间,尤其是在早期对犯罪的
这个考察过程中间,犯罪的主观方面经常是最后查清的要素。
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比如说这个
有人死了,那么首先来查的是 看看这个人是不是已经死亡,还有救没救,
没救了,那么人们要查出,也就是说我们要考察犯罪客体有没有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什么样的
侵害,然后再来考察说是 这个要找这个人,找这个人怎么找呢,要看
他是不是用什么原因造成死亡的,比如说是刀杀 斧砍,或者是棍棒打,也就是查明这个行为。
然后,再查这个人是这个
是谁干的,然后抓到他以后呢问他说为什么,你为什么要杀他。
所以这个经常来讲,这个常见的这个犯罪主观方面
是一个案件中间最后查清的要素,一旦查清, 那么人们就可以说你这件事情,你杀人这件事情
是不是跟应受谴责性联系在一起的。
比如说, 你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或者说可以排除故意。
比如说在这个, 过失的情况下或者是说在这个正当防卫的情况下 是可以排除的。
所以一般来讲的话呢,查清楚了以后, 主观方面查清楚了以后,他的应受谴责性 就构成。
所以在中国的翻译中间 人们就利用了这么一个
从佛教这个地方引过来的词,叫做罪过,也就是说你要有了故意
你对干这件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具有了
应受谴责的属性,因此被称为罪过。
所以这个罪过的说法 也是很准确的。
那么今天来讲 人们在这个
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考察是有发展的。
也就是说它随着刑法的进一步发展 那么现代刑法学已经把这个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作为犯罪应受惩罚性的这个根据这个早期的做法,
从这个犯罪的 主观方面转移出来了。
这种这种 这种做法的话呢已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今天来讲应受惩罚性的这个根据
已经不再存在于
这个犯罪主观方面中间,而是转移到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这个人他有没有能力认识到
以及根据刑罚的目的所进行的评价。
所以,这个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今天来讲已经不再完全作为一种犯罪应受惩罚性的根据
在今天已经不是了,虽然它早期是。
那么可是呢,罪过 在区分犯罪种类方面的这个作用却一直保留了下来,
成为评判刑法规定 不同犯罪构成类型的主要根据之一。
这个比如说在 杀人罪中间为什么区分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
等等,这个,这些区分中间,那么主观心理 要件、
主观心理态度, 主观心理态度就是主要的根据之一。
第一节我们来讨论一下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
我们可以看到犯罪主观方面呢是现代刑法学的重要特征,
犯罪的构成呢是由两部分构成的,要求有两个部分的这个内容, 我们前面已经简单谈到了。
那在这个地方,我们可以看到 犯罪的构成需要有客观方面的损害,然后还需要有主观心理 的态度。
所以主观心理态度呢,它具,是犯罪构成的 重要的内容之一。
那么这个主观心理态度,
在因为在犯罪构成以后我们就可以称之为是一种犯罪的心理态度。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心理态度它的一般特征呢是处在和
物质世界相对的精神世界之中,这是从行为人角度来讲的。
所以,对于行为人本身来讲, 那么,他内心的这个想法
对于他自己来讲是处在精神世界之中的,没有办法用传统的 自然科学手段直接来查明。
因此过去有这种 努力和设想,看看比如说通过脑电波啊
通过什么仪器啊来测量,来看、 来探查说什么样的脑电波
状态就表明了这个人心理是有什么样的想法等等。
这个后来证明是不科学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真正的主观要点。
他不能够用这个自然科学的手段直接查明。
但是我们,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可以说它是心理的,
但是呢,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我们还要看到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必须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是刑法来对他加以要求,
所以,犯罪主观心理状态,是由刑法加以规定, 因此它也是一种规范的概念,也就是说,由刑法加以规定,
那么,由法官加以认定,所以从心理角度来讲,
这个犯罪的心理态度是有一定的心理过程,作为自己的特征的, 它在,它必须满足这个心理学上面的
这个规律,我们大家一般的都知道, 在心理学上,当谈论一个人的心理状态的时候,
我们谈论的是知情意,也就是意识,情绪,和意志。
你知道什么,你对这个所知道的东西是喜欢还是不喜欢,等等。
这种情绪,以及你想干什么,所以这个知情意是心理学的
意义上的,心理状态的一种结构性的表述。
那么,说明和认识分辨事物的意识因素,以及说明
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状态的意志因素,是心理的基本部分。
情绪呢,也属于一个部分,可是情绪呢,它不稳定。
我们可以看到,情绪,一个人可能在这一个时刻,
他的这个这个,对这件事情感到很喜欢,
但是由于某一种要素引起,哪怕的话呢, 这个看到一点,中间有一点点瑕疵,他立刻就不喜欢了。
所以它有这个变动快、 不稳定的这个特点,
那么,在这个,从知到意, 也就是从意识到意志的过程中间,还有目的。
目的能够说明行为的指向,它指向什么,所以它这个
确定性的话呢,是比较强的,而动机和情绪呢,就变动快,不稳定。
变动快还不稳定,就不太适合,在这个
刑法中间加以规定,它不能够成为一个稳定的、 明确的, 这个要素发挥,发挥作用。
所以我们说,意识和意志 因素是刑法规定的心理态度中间不可缺少的部分。
目的,是一种用来确定特定犯罪成立条件的要素, 它可以起到限定的作用。
动机和情绪呢,则一般只是用来 作为衡量犯罪严重程度,尤其是这个
判处刑罚严厉程度,这个时候考虑的一个要素。
所以犯罪主观心理态度,是刑法对特定心理特征加以规定的 这么一种产物。
所以犯罪的心理特征,首先 必须是有这个典型的这个
心理学方面的特征。
但是呢,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 内容上面,就是主观心理状态的内容上面,
在历史上面,我们可以看到,犯罪的心理态度呢,曾经仅仅是形式上的要求。
只要求你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对于故意的内容是什么, 那就不加以考虑。
你知道你想干什么,这个要求呢,在历史上,
就没有那么明确的要求,一直是到行为,目的行为以后,
那么,犯罪主观心理状态呢,或者主要心理态度,在 说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就开始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刑法 就要求,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就是行为人认识,或者应当认识的内容,
由此,刑法可以对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各种构成要素, 规定不同的心理态度。
当然这个,这个规定的方式,是随着刑法的发展,
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的。
所以这一点呢,我们可以看到,它是一个方向。
也就是说,今天刑法 在规定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的时候,
是可以非常细致的,按照它具体的要素, 来给予它特定的这个心理状态的要求的。
当然这个的话呢,是我们在今后刑法学习过程中间,可以特别 给予注意的。
那么比如说,我们可以看到,行为呢违反 交通法规闯红灯,造成撞死行人的后果,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结果是什么呢? 行为人,这个闯了红灯,
结果是行为人闯了红灯,造成撞死行为,行人的结果。
那么,在这个结果和这个行为中间,
检察官在考察这个案件的时候,在
对这个案件的话呢,进行检查的时候,他需要证明,行为人知道自己在
闯红灯吗?需不需要证明?我们可以说他可以
证明这个行为人知道自己在闯红灯,但是他也可以
没有办法证明,他最后证明的是,行为人不知道,他当时的话呢,没有看到这个红灯。
但是需不需要证明他希望撞死人的结果发生呢?
这个需要,你不知道这个有红灯,或者说你明知有红灯你还接着闯,你想干什么。
这个对于这个行为人的,这个,对于这个行为人的这个目的指向,
也就是说,你对于这个行人的这个死亡的这个结果,
是持一种什么样的心理状态,这个是检察官需要查明的。
如果证明说,啊,这个行为人对撞死人的结果是无所谓的,
那么,他还是交通肇事吗?那就不是了。
我们就要看到,因为交通肇事罪呢,对于这个结果是否定的,
不可以,他不可以希望,或者说对这种结果发生无所谓,不可以是这种心理状态。
一定是不愿意的,才能够使交通肇事罪。
所以心理状态的不同,对于这个罪行的 构成,对于犯罪构成满足的情况,那是不一样的。
所以,主观心理状态的考察,以及对于这个行为结果
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考察,那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