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再来看一下单位犯罪的情况
单位犯罪的情况跟自然人犯罪的情况是有不同的 单位犯罪呢,在刑法理论上也经常被称为法人犯罪
但是因为我们国家呢,对这个法人 在民法上面,就是这个词在民法上面有专门的定义
并且我们国家呢对刑法上面承担刑事责任的
这个单位是有专门的 规定的,因此在我们国家我们不说法人犯罪我们说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或者法人犯罪呢 他跟这个共同犯罪或者是犯罪集团是不一样
在单位犯罪中间,单位或者法人他的成立
都是合法的,他是依法成立有着合法经营目的或者是经营范围的实体
所以单位犯罪呢一定
只能由依法成立的单位来实施 但是在这里面呢我们要注意,就是那些如果是
打着合法的旗号,比如说成立一家贸易公司,但是专门做着走私生意
那它的这个成立的这个目的
那都是违法的,或者说打着这个合法的旗号专门做这个走私的生意
那那种情况也不属于单位犯罪,
那也应该是属于这个一种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间的
形式,单位犯罪呢在
过去,在刑法中间呢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这个是由于有大陆法系的传统,最早
大陆法系呢在刑法方法上面有反对法人犯罪的传统 认为法人没有肉体,缺乏思维观念和自然能力
没有犯罪故意,不能受监禁,所以呢你去惩罚犯罪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这个规定犯人犯罪是不可思议的
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所以这个 单位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间都没有规定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日本啊、 法国啊
那就都开始在经济法规中间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
在欧洲,比如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部长会议
在1988年,这个也提出了一个关于企事业单位
对自身活动构成违法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 这个18号建议
有这么一个建议,那么建议对这些法律实体是可以规定
刑事责任的,在欧洲的话呢,法国在1993年
生效的刑法典中间,在总则中间对法人刑事责任做了完整规定
那现在呢在欧洲的很多国家,大部分的国家
都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从财务各种形式对 这个法人犯罪都做了规定,
所以这个早期它有这个传统,现在它也逐渐地改变了
英美法系的传统呢,它,英美法系大概从十七世纪开始, 就开始追究法人犯罪的司法实践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时候 美国刑法就在理论和实践中间确立了完全的法人犯罪的概念
它的主要理由就是法人 或者是单位,在自身活动中间造成的违法活动
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危害都相当严重,所以应当让他承担
刑事责任,让他承担刑事责任很恰当
另外呢,法人和单位内部在管理上面经常结构非常复杂
所以按照 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呢,你经常很难查清楚具体应该谁负责
承担责任的具体个人是谁,经常会发生困难
所以现在来讲呢,这个说法也被欧洲的
这个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
我们国家呢,长期以来,也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主要原因呢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大陆法系
我们国家的话呢是大陆法系,受大陆法系影响还有前苏联刑法理论影响
这些理论呢,就一直反对把 非自然人的法人规定为犯罪,前苏联理论呢,中间还有一条
它说是因为是社会主义国家嘛,那么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间的这些单位呢 这些公司啊、
单位啊都是要依法成立的, 都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那你怎么可能让这个
社会主义的公司来反对社会主义的制度呢? 所以我们受这个理论的这个影响
反对成立这个单位犯罪, 另外还有一条,我们国家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单位和各种组织它没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也就尤其没有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它在这个计划经济的状态下
你赚的钱买什么,那都是按照国家计划
这个安排好的,所以它没有自己的利益
因此不可能犯罪,那么 问题是出在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开放以后呢
单位和各种组织它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经营权呢 自主经营权意味着说自己有了小集团利益
所以以单位和组织名义进行犯罪的状况 也就逐渐的严重起来,所以在我们国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大常委会在1987年, 就公开公布了这个海关法,在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间第一次对单位犯罪做出规定
但是那个时候仅仅是在海关法中间规定,还没有具体的判几年
这个刑事责任的详细的规定, 所以是在我们国家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在1988年,
和关于惩治贪污罪、 贿赂罪补充规定中间这个时候又再次来强调
说单位和组织可为成为走私罪、 逃套外汇罪,
非法倒买倒卖外汇目的的投机倒把罪。
社会罪和行贿罪的主体,所以这个时候呢 在1988年的时候是可以成为
这个我们国家单行刑事法规中间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
叫单位犯罪,只是一些犯罪可以,还没有做
这个一般性的总的这个规定,1997年刑法典以后才,它是总结了
从这个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研究成果和面对这个实际情况 借鉴国际上经验和发展趋势
然后在总则中间才对单位犯罪做了规定 所以现在我们国家在总则中间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呢
是这样子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时我们国家的话呢有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这个规定之一呢,我们就可以看到根据这个规定
我们就可以看到,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国家的单位犯罪具有这么几个特点
第一,它必须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行为 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所以单位不能够
在我们国家目前还不能够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的主体, 有些单位可以由任何单位来构成,比如说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第125条,
有些单位犯罪只能由特定的单位构成 比如说违规制造、
销售造枪支弹药罪,就只能由依法被指定 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
销售企业来构成 更多的犯罪还不能由单位来构成,比如说伪造货币罪和盗窃罪,
这些不能由单位来构成,虽然在实践中间有这种情况
去偷东西,为单位偷,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你为单位偷,
追究的是个人责任,有一些伪造假币的 是在单位中间印刷这种情况,
不能够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谁印的,谁组织的,追究谁
这个是有 要注意有罪刑法定的要求,它的第二个特点呢是说
它必须是我国刑法明确列明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和团体。
比如说村民委员会不能 还有,比如说合伙,不能。
合伙这种组织,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是,刑法没有要求构成
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这个刑法也没有规定。
因此,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部门的名义
来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也归 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部门所有的,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
不能够因为说单位的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这个财产,
就不认定,而按照个人犯罪来处理,这不行。
这种情况, 是因为说我们国家的,呃,还存在的一些相当数量的 啊,大型企业。
比如说,那个,中国银行, 全国的中国银行只有一个法人,
但是它的分支机构呢,有一万多家。
啊,所以这一万多家呢,只要有一个一点犯罪都去追究中国银行,那就不行了。
所以,它的内部有这个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这些,它各自的能够成立,啊,呃,这个 成为这个社会刑法追究的主体。
这个是我们国家的 特殊的一个规定。
那么,单位第三个特点 呢,就是单位犯罪的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来谋取非法利益,
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和单位的工作和业务相联系。
如果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违法所得又归个人所有, 那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内部成员的个人犯罪。
如果单位犯罪实施和单位的工作、 业务没有关系, 那你就不好说这个行为是单位的行为。
所以它一定必须要和单位的工作和业务相联系。
在单位犯罪中间,
我们也可以看到,就是 有一些,啊,它是在单位内部进行的,
因此这个时候是由单位来承担刑事责任,还是由个人来承担刑事责任,这个讨论。
就要注意,呃,在这个研究过程中间就要看到, 啊,是,应该由单位来承担责任,
而成立单位犯罪呢,还是应该由个人来承担责任。
所以这样子一来呢,就有一个,单位犯罪排除,在什么情况下不由
单位来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情况。
所以个人为了进行违法活动而成立的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这个,或者是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犯罪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那就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单位被注销或者是宣告破产以后, 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直接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这个很清楚,单位都没有了。
但是由一个人 建立的企业或者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单位犯罪。
在目前来讲,我们国家,啊 公司法中间,是允许建立个人独自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那么,在这种企业和公司中间,违法行为究竟是为了单位还是
是为了个人,违法所得到底是归个人还是归单位,实 际上是一样的。
所以对这种公司, 对这种企业,不追究单位
犯罪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那么我们国,呃 我们有一个,呃,很有名的这个案件,就在盐城那个地方发生的。
啊,排污,啊,这个这个,化工厂。
违反这个规定,啊,排污,结果的话呢,这个
呃,结果使得这个污水,污染了盐城的这个水源。
取水口,结果使得盐城的话呢,有二十多万人,
因为你这个水源污染了,所以,你这个水源的话呢,就会断绝了。
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在这个案件中间, 法院呢认定,这个案件的话呢,不是单位犯罪。
啊,因为如果是单位犯罪,那就会构成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罪,啊,所以这个行为人呢,他在明知 他的排,所排的这个钾盐废水是有毒的,
仍然大量排放,所以构成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所以这个,这个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件。